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心支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医学考试应用项目研究。按项目承担人将中心科研项目分为中心自主开展的项目(简称自主项目)和对外委托开展的项目(简称委托项目)。自主项目由中心独立组织开展,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委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项目相适应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报承担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含65岁)。
第五条 中心根据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科研项目,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
第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实施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采取中心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的方式。科研项目申报者(以下简称申报者)须根据当年中心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填报申报书,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自主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委托项目应有项目依托单位签章。
第八条 每个科研项目的申报者为一人,该申报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期科研项目。申报者和科研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当年申报及承担(含参加)中心在研的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中心承担项目处室应认真审核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研人员和条件给予保障,按中心规定的受理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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