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1、项目组成员出国合作交流费;2、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基金资助经费的15%;项目发生国家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心审核同意。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有直接关系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租赁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
(十一)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预算按照8%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管理和使用,但依托单位或部门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算。经费严格按开支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项目依托单位经费审批规定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 先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结题报告,一并报送中心。如项目完成后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二十八条 经中心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中心将中止对项目经费拨款,如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二)中心项目评审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和本人参加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为切实保护申报者、项目评审专家的权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报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项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定期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就科研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依托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内容见中心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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