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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3)

[作者:bcevop]
2012-07-11 17:48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按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中心报告科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一)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凡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向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但须在科研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报,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延期的科研项目仍须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保证、监督和管理等责任,主要包括:保证科研项目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中心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中心申报结题。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或部门变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可将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或部门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或部门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或部门不具备条件,科研项目可保留在原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科研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科研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中心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由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报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由中心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由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所有。所有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心、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项目成果的应用(研究成果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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