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评审与批准一般按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评审和中心常务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申报者不具备申报资格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二)申报书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科研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
(四)申报者既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 中心相关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内容审查,科研管理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交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当年的申报项目,向专家评审组报告申报项目的审查情况。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中心建议批准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对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的批准建议,提出批准方案,提请中心常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常务会审批结果向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反馈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反馈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者接到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撤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一个月内确定开题时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科研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审等工作。
(一)每年委托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分阶段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的要求,集中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检查。
(二)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核准下一阶段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科研项目,缓拨下一阶段的经费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每年集中对补报、纠正的科研项目,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三)科研项目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一式三份。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须认真审查,将应结题科研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所有科研项目,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认真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鉴定申报书,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同意后,向中心提出结题鉴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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