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二)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三)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四)应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在中心的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和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对于在研科研项目经评审未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者,限期整改和缓拨资助经费,直至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为止。
(二)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科研项目,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应建议予以中止,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有关中止手续。
(三)对于在研科研项目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者或申报科研项目时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者,撤销其己获科研项目,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审核拨付制度,即在科研项目批准后,按照批准额度的40%拨付科研项目启动费;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批准额度的40%;结题申报批准后,拨付批准额度的20%。自主项目经费根据中心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中心获得的资助、从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和燃料消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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