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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咽癌的治疗方法 鼻咽癌的放射治疗(2)

[作者:蒋季系]
2012-08-10 18:51

  1.23 放射治疗禁忌证:

  1.231 KS分级60分以下;

  1.232 广泛远处转移者;

  1.233 合并急性感染病者;

  1.234 放射性脑脊髓损伤者。

  1.24 放射治疗后复发再放疗原则,具有下述情况者不宜再放射治疗。

  1.241 同一靶区包括鼻咽及颈部靶区)放疗后复发时间未满一;

  1.242 放射治疗后出现放射性脑病或 [放射性脊髓病;

  1.243 鼻咽部靶区总疗程不宜超过三个疗程,颈部靶区不宜超过两个疗程。

  1.3 放射线的选择和照射范围,照射野的设计:设计照射野的原则是“小而不漏”。对肿]瘤累及的部位要全部包括在照射野内,但对照射野内的正常组织,尤其是对放疗敏感的组织,要予以保护。鼻咽部原发病灶主要用双侧耳前野,若鼻腔及鼻咽旁隙受累可加照鼻前野,眼眶受累时可加照眶上野或眶下野,要注意用铅片保护眼部,勿使发生放射性白内障。颈部的照射范围视淋巴结的病变而定。对未扪及颈部淋巴结者常做两侧上颈区的预防性照射,如有颈部淋巴结转移,除照射转移灶外,对转移灶下方引流区常做预防性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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