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专属医疗险已于近日出台,深圳基本医保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购买。那么,深圳专属医疗保险的范围都有哪些呢?报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来看看文章的具体介绍吧!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据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住院费用先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住院费用未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3、若住院费用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但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3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已经过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100%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报销的,则药品费用先扣除70%(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免赔额),扣除限额为15万元/年,剩余部分再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特定药品需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限制的,药品使用限制包含支付限制范围、剂型等。不符合药品使用限制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药品目录中的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已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三)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附表《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附表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费用,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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