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但仅有一个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确定土地性质为商品房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限整体转让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选择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属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
前款所称的共有物业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筹管理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筹管理。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类】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为“首期维修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为“日常维修金”)。
第八条【首期维修金缴纳标准】首期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划入市管理机构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维修金,应当依据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
其中:n为其物业类型种类数量,i代表第i种类型物业,Pi为第i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Si为第i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
各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各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该类型物业建筑面积之和。
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分割为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由申请首次转移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提交首次转移登记申请时同类型物业项目首期维修金的缴纳标准,在办理登记前一次性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对首期维修金缴纳标准依法进行适度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计取。
第九条【首期维修金的分摊】首期维修金应当按栋立账、核算到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栋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分户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面积为准。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分栋分户数据等信息。
第十条【日常维修金缴纳标准和缴纳时间】业主应当自入住之日起,按照不低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缴纳标准缴纳日常维修金。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缴纳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本规定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未缴纳日常维修金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补缴数额。
第十一条【日常维修金的归集】业主大会决定将日常维修金移交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决定依法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日常维修金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设立的日常维修金子账户。
业主大会既未决定将日常维修金移交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又未决定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按月将日常维修金移交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的程序】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与市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具体移交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金并存入银行托收账户,并在次月10日前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户为单位填报本物业管理区域缴纳日常维修金的信息,校核无误后提交。
(二)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数据后,应当即时打印《欠缴名册》并将《欠缴名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后,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交存需提交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前款规定由业主大会负责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打印、公示《欠缴名册》及其他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续筹程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四十的,市管理机构可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续筹预警提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续筹: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续筹方案,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资金来源、业主分摊资金及缴纳时限等内容。资金来源如包含附条件捐赠资金的,应当在续筹方案中说明捐赠所附条件的详细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将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
(四)续筹实施后,业主委员会持续筹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续筹资金移交手续。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其分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该分栋业主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共同决定进行续筹,但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相抵触。
第十四条【代收资金的清算】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余额应当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的,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设立的日常维修金子账户。
第十五条【一次性移交的程序】业主大会决定补缴日常维修金、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或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清算后的日常维修金余额等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移交明细》,公布拟移交资金的金额和分栋分户资金分摊信息。业主欠缴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欠缴业主限期补缴。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提交的《移交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移交明细》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明细》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一次性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未同步提交《移交明细》的,业主大会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移交明细》,经业主委员会向区管理机构申请,可以再延长一年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前款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原则分摊。
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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