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于2020年10月29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支持深圳市体育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计划实施的业务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网上初审和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相关数据、确定拟奖励计划、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奖励计划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含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奖励对象为:
(一)被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二)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三)被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为优良以上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
第四条 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的,可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按照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地方财力贡献不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与地方财力贡献等额(只保留整数)的奖励。
第六条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园区或者基地的,可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或者基地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被考核为优良以上等次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可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奖励对象范围、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等网站发布。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陆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园区或基地情况,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或体育产业基地认定文件情况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
第十二条 对审核合格的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奖励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地方财力贡献等涉及奖励标准的主要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结果为依据,结合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后确定拟奖励单位名单和奖励金额,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奖励计划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简介及拟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在受奖励单位按要求提交账户证明等资料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除拟奖励计划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未通过专项资金评审项目的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未通过原因;
(二)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异议事项和原因、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审计、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单位、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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