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泡水车”怎么办
皆大欢喜购车,做保养意外揭开交易“内幕”
2016年5月16日,丁某贵(原告)在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被告)全款购买了一辆二手银灰色VOLVO S60,涉案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8月1日,里程数6.4万公里。购车款共计184500元,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及补充条款。
2016年5月17日,丁某贵将车辆过户至儿子丁某飞的名下。
2016年5月23日,丁某贵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共花费7772元。后涉案车辆退保,该保险公司退还保费4240.85元。
2016年5月23日,丁某贵开车至沃尔沃4S店内做保养,4S店的维修师傅告诉他,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
“泡”水、“涉”水,二手车商周旋于文字
原告丁某贵认为,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自己这辆车为“泡水车”。丁某贵于是便向消协及产品质量监督局投诉该欺诈行为,并寻求深圳都市频道帮助,都市频道路路通栏目邀请专家初步判断,波箱盖及线束已经氧化,内饰地面存在泡水痕迹,可以确定该车泡过水,该类车辆将会维修不断或大修甚至需要更换零件。
因此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原告退回购买的沃尔沃VOLVO S60车辆;被告退回全部购车款;被告按照购车款3倍赔偿原告损失;5.被告赔偿原告购车的保险损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而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属于现状交易,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
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还原真相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向保险公司调取涉案车辆的出险记录,并向原车主李先生就涉案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出险记录显示,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显示涉案车辆进行了如下维修。1.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空气滤芯、机油格、音响模块、音响模块匹配软件;2.修理项目清单:全车座椅地毯清洗、发动机及波箱检修清洗;3.辅料项目清单:发动机油。
原车主李先生称,2014年3月30日晚深圳下大雨,行车途中两车相汇时,对方车辆把路面的积水冲到李先生驾驶车辆的进气口导致车辆熄火,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原地,并未重启。路过车辆繁多,冲击积水到车辆上,但当时发动机并未进水,主要是车内脚下位置有进水,积水大约有十几分钟的时间,只到轮胎一半左右,4S店直接将车拖走维修。2014年4月1日涉案车辆检验维修后,维修费用合计1万多元。车辆维修后李先生并未感觉到车辆行驶性能与维修之前有异样。2016年1月份,李先生更换了3个轮胎及进行小部件的维修,除此之外车辆不存在泡水或交通事故等情形。2016年3、4月份,李先生将涉案车辆开到4S店估价置换,估价为14万元,便补差价置换了一辆新车,后续的转让及过户均由4S店办理。
争议焦点:这三个问题到底如何解决?
争议点一:丁某贵是否为适格原告?涉案车辆登记于原告儿子丁某飞名下。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争议焦点二:涉案车辆是不是“商品”?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认为买卖二手车是现状买车、交货,涉案车辆不等同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原告丁某贵认为,被告作为有经验的车行,本身具有识别或检测“泡水车”的能力,主观上明知该二手车为“泡水车”,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
争议焦点三:到底应该怎么理解“泡水车”?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主张依据行业惯例,“泡水车”应当具备发动机进过水的情况,涉案车辆仅是涉水。原告丁某贵认为依据百度百科对“泡水车”的陈述,应适用社会公众一般认识,即经过水浸泡的车子,一般是指引线被水泡过,进水深度超过车轮的三分之一,车身底部部件与水长时间接触的机动车,这样的车辆危险系数很大,电路容易短路、起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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