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6年4月,我市组建了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专门负责救助重点区域、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我市社会治安和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到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三、救治对象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市康宁医院负责救治;
流浪乞讨危重传染病人由市东湖医院负责救治;
其他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就近救治。
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由各区自行商定,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救治。
(二)救治经费来源。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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