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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问题说明(2)

[作者:dutf]
2012-08-09 18:19

  (三)救治经费结算。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病人,其救治经费每季度由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救治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经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核定的医疗费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拨付。

  五、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继续巩固我市行之有效的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队救助送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救治工作格局。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门牵头,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集公安、城管、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职责

  ①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②负责印制《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以下简称《救治登记表》),并发放至各定点医院和有关机构。

  ③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④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确认从各种途径送到定点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医疗救治凭证。

  ⑤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其亲属或亲属委托人签字,无法提供其亲属住址和联系方式或无法找到其亲属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⑥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购买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

  ⑦对在市康宁医院积极治疗2个月以上,仍无法达到出院标准也无法查清住址和家庭情况的流浪精神病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由救助管理站、康宁医院和异地医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2.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①对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还应派员随同到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同时提交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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