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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问题说明(3)

[作者:dutf]
2012-08-09 18:19

  ②协助定点医院和救助管理站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③对于有肇事、轻微滋事行为并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直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④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或者在抢救途中、救治期间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卫生部门、定点医院职责

  ①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②定点医院接收民政、公安、城管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在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院在救治中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超范围用药或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⑤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帐单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伙食费由定点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医疗救治等费用。

  ⑥对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⑦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的流浪精神病人,定点医院需对其情况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4.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把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治工作的需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救治经费由宝安、龙岗区财政负担。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定期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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