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10月31日讯(记者 王海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31日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调研起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审二审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反映的许多意见都得到吸收。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该重要法规,促进条例有效实施,记者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采访了牵头条例起草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
道路规划设计有缺陷将追究设计者的责任
傅伦博表示,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规范,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的路段交通事故频发,与道路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如南坪快速路塘朗山隧道出口处,设计者在高架桥上下坡路段设计了一个九十度的转弯,导致该处多次发生货车侧翻坠桥交通事故。同时,交通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也对预防交通拥堵具有重要意义。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周先生以侨香路左转上南坪路,90%的车都是由这里去南坪路或者北环路的,却只设计了一条车道,其余三条直行车道却空空如也为例,来说明一个好的道路规划设计能大幅提高车流量、提高通行效率。新加坡、香港在减少交通事故、预防交通拥堵方面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就将交通因素考虑在内,并且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来考量。
据悉,去年年底,北京市政府提出了缓解交通拥堵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治理措施就是,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借鉴新加坡、香港、北京的经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同时,根据征求意见时,市民提出的希望增加有关对交通规划设计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条款的意见,《条例》规定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政府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实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就着手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目前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香港专门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对开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条例》引入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规定规划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适当调整。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提交报告书或者报告书未通过的,规划部门将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交通信号灯损坏 养护管理单位须24小时内修复
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规范,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配套完善,对交通安全有着重大影响。
傅伦博表示,某些路段(如深惠路)交通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往往与交通设施不完善不配套有重要关系。一些地方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容易误导驾驶员;有的地方信号灯周期设置太长,不合理不科学,容易引发交通拥堵;有的人行过街设施设计缺乏人性化,导致行人不愿意使用这些过街设施。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王先生专门以泥岗路洪湖立交西行的指示牌指示不明,而东行的指示牌清晰明了为例,来说明科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市民还反映原关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很多地方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有的路口还没有信号灯和过街设施,这些都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引发很多交通事故。
与我们深圳比邻的香港是世界上道路交通最繁忙的地区之一,人多地狭、高楼林立,发展交通的条件先天不足。但是香港每天的交通基本上能做到运行顺畅、交通事故率较低。在无“地利”条件下有此佳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香港科学合理、精细化人性化设计建造的交通设施。
借鉴香港等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条例》专设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一章,主要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借鉴北京的做法,规定了道路与交通设施的“五同步”制度,即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使深圳的交通安全设施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授权市政府可以采取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都市(日本东京、德国慕尼黑、加拿大渥太华、瑞士苏黎世等),适度限制小汽车发展(新加坡、香港等),提高用车成本、收取拥堵费(新加坡、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瑞典斯德哥尔摩等)。北京市政府在去年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提出预防和治理交通拥堵的28项措施。从我市情况看,2010年全市共发生交通拥堵144宗,其中一级拥堵127宗,二级拥堵17宗,交通拥堵的次数在不断上升,且个别交通拥堵已经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负面社会效果(去年8月,深惠路布吉荣超花园入关路段在上班高峰期发生交通拥堵,就出现了万名市民弃车徒步,浩浩荡荡步行入关的场景;去年年底,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调查中,深圳市民对交通满意度的评分仅有26.8分,是所有调查项目中评分最低的)。安全与畅通是良好的交通秩序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此,通过依法管理,预防和治理交通拥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是交通安全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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