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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交管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2)

[作者:毛妞]
2011-11-02 11:16

  借鉴世界先进城市治理交通拥堵的经验,借鉴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的做法,《条例》在专门设置了“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一章,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条例》授权市政府可以采取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高峰时段区域限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等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同时,根据市民意见,在《条例》中增加规定了预防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的措施,如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道路施工作业应当在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社会车辆可以在非交通高峰时段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等。

  电动自行车采用限区、限时通行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问题,是公开征求意见时议论较多的问题。综合各方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条例》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区域、路段、时段通行,交警部门可以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公安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的邮政、快递车辆除外),以保障交通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者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路边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管理

  路面临时停车管理,也是公开征求意见时议论较多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支持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认为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停车占用应该付费;社会公众多数持支持态度,认为应尽快推行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这样可以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城市道路资源,通过经济杆杠来调控停车行为,符合深圳当前的实际。市民希望进一步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认为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及管理应当以促进车位流转为原则,区分路段、时段,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同时要专款专用,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市民还认为,应当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不能再把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搞成企业行为。

  根据市民意见和深圳实际,《条例》规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监管,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将实行计时累进收费。路边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费用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非法营运将被吊扣驾照

  “黑大巴中巴”、“黑的士”、蓝牌车非法营运,是影响我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及市场秩序的一大顽疾,屡禁不止(仅今年上半年就查处黑大巴中巴277辆、蓝牌车非法营运2269辆、假冒的士136辆)。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群众都要求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人大研究认为,在实践中,非法营运既扰乱营运市场秩序,也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同时,持普通驾驶证驾驶非营运车(蓝牌车)从事营运活动,超越了法律赋予驾驶人的权利,有必要进行限制,加大打击力度。

  根据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借鉴香港对蓝牌车非法营运吊证的做法,《条例》中专门增加了有关打击非法营运的内容,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应当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违反规定,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交警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受到前款处罚,执行期满后一年内再次违反的,由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一种国际通行惯例。通过挂钩机制,可以借助经济杠杆奖优罚劣,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

  据悉,在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连续5年记录良好的驾驶人,保险费率可以优惠到50%。而对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保险费率上浮可高达80%至150%不等。

  作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试点城市之一,深圳自今年3月份开始实行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将保险费率与逆行倒退行驶、闯红灯、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醉酒驾驶等七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挂钩,实行浮动费率。该方案实施7个多月来,车辆保险出险报案率、出险次数不断下降,遵纪守法的驾驶人获得较大保费折扣,车险费率浮动改革取得初步成果。

  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条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深圳实际,规定建立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赔款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制度。对交通事故赔款次数较多、赔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将适当增加;对没有交通事故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将予以适当优惠。《条例》同时授权市保监部门组织保险行业研究制定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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