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
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
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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