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人才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深建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人才住房的配租、管理,以及面向承租符合条件社会存量用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租(以下简称“补租”)等活动。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分配的住房。
第三条 本区人才住房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区两级人才安居政策、人才安居与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监督全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主管部门是本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本区重点企业单位人才住房配额标准和上限,以及本区人才住房的申请受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资金保障工作,提供辖区龙头企业相关信息。
区人才工作部门提供包括卫生健康、教育、产业等区“菁英人才”相关信息。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各类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参与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本区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个人配租和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
第七条 本区人才住房的租金价格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八条 申请承租人才住房或者补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二)正在承租的人才住房套数未达到配租通告中明确的配额上限;
(三)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罗湖区;
(四)承诺五年内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出罗湖区;
(五)没有因偷税漏税、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九条《名录》按年度进行更新,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名单。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行业拟纳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人才安居档位,形成行业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单,并报送区主管部门;
(二)审核汇总。区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行业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单,形成《名录》草案;
(三)审议公布。区主管部门将《名录》草案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将《名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本年度内因招商引资等需要对《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区主管部门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企业单位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批次配额上限和总配额上限以及批次补租配额上限。对人才住房有特殊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主管部门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定向分配的人才住房进行分配,履行对入住人才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才退出住房,确保人才住房合规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人才住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入住人才住房:
(一)职工在本单位全职工作,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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