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综合服务办法》(罗府〔2015〕19号)、《深圳市罗湖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罗府办〔2015〕6号)中关于住房安居政策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实施前,人才或者企事业单位已经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本细则执行,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或者决定的除外;
(三)本细则与市人才住房政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市人才住房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人才住房配额标准和上限、监督管理等制定配套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罗府办〔2016〕2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2020年深圳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2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3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