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的人员,下同);
3.属于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职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职工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退休返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单位提供完税证明。下同);
(四)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入住人才住房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六)职工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企事业单位可以将房源面向全职工作于注册地在罗湖区的本单位子公司(控股比例≥51%,下同)或者分公司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分配,但本单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除外。
企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对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人才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报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入住人才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结合企事业单位房源情况,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身人才配租建筑面积三十五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总人数计算。
职工自愿入住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企事业单位对房源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配租建筑面积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不超过三年的租赁合同。
职工入住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累计不得超过十年。入住期间不影响其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者向区主管部门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但申请成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退住房。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入住职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入住职工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经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应当腾退住房。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租。补租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月度补租金额=补租单价×补租面积。其中:
(一)补租单价由区主管部门在配租方案和通告中明确;
(二)补租面积按照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但单身人才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两至三人家庭不超过六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不超过八十五平方米。
第十七条 人才在领取补租期间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者向区主管部门申请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补租。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在本区创业,且属于以下人员之一:
1.本区任期内高层次“菁英人才”,包括区卫生健康“菁英人才”、区教育“菁英人才”和区产业“菁英人才”;
2.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其他人才。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申请人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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