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了对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00万元,并且被没收违法所得18.67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财务顾问服务存在质价不符以及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多项违法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开出三张罚单,共计罚款100万元,并且被没收违法所得18.67万元。
广东华兴银行前身是汕头市商业银行,2001年汕头市商业银行因严重资不抵债,经营无法维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停业整顿。经过长达10年的风险处置,2011年9月,银监会公告,原汕头市商业银行重组更名广东华兴银行,正式获准开业,因化解历史包袱,汕头市商业银行是最后一家完成风险处置的城市商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是一家混合所有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80亿元,注册地位于汕头经济特区。目前已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汕头、江门、珠海、惠州、中山设立9家一级分行,在粤港澳大湾区9个城市中,仅有肇庆缺席。截至目前,全行资产规模超2000亿元,净资产超14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3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被罚逾118万元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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