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深圳市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务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在专户管理所得的增值收益。
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地域以及使用方向不同,主要分为:援疆资金、援藏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精准扶贫资金、协作帮扶资金、合作交流展会资金、“交钥匙”重大援建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以及“谁请款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领域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计划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调度结余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初审各前方派驻机构及承担扶贫合作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预算和计划,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审;
(三)按规定执行已经审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至资金使用单位或受援地,并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制度,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制度应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审定;
(二)提前做好次年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并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按程序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度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规定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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