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部门预算管理,与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一般公共预算同步编报,在申报财政预算时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按照当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需与相关规划衔接,确保完成规划任务;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可进行调整:
(一)国家、省或市调整当年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务要求时;
(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调整管理:
(一)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需要突破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二)资金使用单位因故调整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突破其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有必要突破的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三)各前方派驻机构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在未突破其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按以下权限分级审定:
1.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审定,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2.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一批项目调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审核后,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研究审定。
3.单个项目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一批项目调整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初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与资金使用单位的行政经费、工作经费应分户管理、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按程序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或受援地,专项资金在受援地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合作交流等任务的规定、要求和对应的管理办法,其中:
(一)关于援疆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291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0〕10号)等文件精神,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关于援藏资金(含计划内上解省财政厅的资金以及计划外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省援藏援疆办《广东省对口支援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粤援藏援疆办〔2018〕1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0〕1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资金和援助款物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三)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8〕61号)执行,前方派驻机构及驻县挂职干部按照《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桂财农〔2018〕193号)等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
(四)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五)定点贫困村精准扶贫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对口字〔2016〕151号)执行;
(六)贵州毕节、江西寻乌等协作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受援地参照当地制定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七)合作交流展会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制定《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按规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八)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交钥匙”重大援建项目资金。由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我市基建项目管理机制,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与扶贫合作专项工作无关的经费支出,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及增值收益,按照以下不同情况管理:
(一)在各前方派驻机构专户上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合作交流等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在受援地财政专户上的。由受援地商前方派驻机构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使用计划,当地按程序审定后报前方派驻机构、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三)在深圳市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专户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或完工结算等相关审计工作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交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建立资金运行跟踪监控机制,根据制定的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定期采集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导和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扶贫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通报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查处。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公布受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的电话、邮箱和网站,及时受理贯彻中央、省、市扶贫合作工作决策部署中发现或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力度及时查处扶贫合作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腐败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等严重作风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受援地的具体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因工作履职需要而申请安排的行政运行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进行管理,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其行政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按照有关预算管理、决算管理、经费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绩效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财政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财政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经贸信息规〔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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