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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sulong]
2020-08-05 10:46
深圳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深圳市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导以及其他具体工作,身体力行实践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

第三条 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本区财政每年按940.5万元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市财政按每年实际拨付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的50%,对本区予以经费补贴。

第四条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给予激励,名额为单位108个、住宅区80个、家庭570个、个人115个。

第五条 每年可以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深圳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深圳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图源摄图网)

第二章 单位激励措施

第六条 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进行初审的部门如下:

(一)区政府大楼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初审;

(二)其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初审;

(三)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由区教育局负责初审;

(四)区内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初审;

(五)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派出所等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六)社会组织、企业由办公地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七)农贸(批)市场、超市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第七条 各初审单位负责范围内先进单位名额分配如下:区机关事务管理局4个、区卫生健康局3个、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6个、区教育局15个、各街道办各8个(64个,另加6个机动名额,根据各街道单位数量和分类工作情况分配),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10个(由各街道办负责初审)。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 (不占用各单位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可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学校”。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 的补助资金,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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