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宅区激励措施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90%的名额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10%的名额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初审。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70%的名额(56个)按全区600个垃圾分类小区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南头街道6个、南山街道9个、西丽街道4个、沙河街道6个、蛇口街道8个、招商街道8个、粤海街道9个、桃源街道6个。
15%的名额(12个)按上一年度各街道垃圾分类绩效考核排名进行分配,排名前四名的街道分别增加5、4、2、1个名额。
10%的名额(8个)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平时掌握的住宅区垃圾分类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5%的名额(4个)作为机动,由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分配(由街道办初审)。
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各街道办初审的住宅区不可重复。原则上先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分配的名额确定拟激励住宅区的名单,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物业公司银行账户,并要求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同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章 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90%的名额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10%名额由区妇联负责初审。
第十五条 每年“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70%的名额(399个)按各街道上报的辖区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南头街道66个、南山街道87个、西丽街道56个、沙河街道48个、蛇口街道26个、招商街道25个、粤海街道44个、桃源街道47个。
15%的名额(86个)按上一年度各街道垃圾分类绩效考核排名进行分配,排名前四名的街道分别增加33、26、17、10个名额。
10%的名额(57个)由区妇联根据平时掌握的家庭垃圾分类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5%的名额(28个)作为机动,由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分配,由各街道办负责初审。
区妇联和各街道办初审的家庭不可重复。原则上先由区妇联按分配的名额确定拟激励家庭的名单,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户。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的补助资金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户主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负责初审“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牵头部门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二)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由团区委负责初审。
(三)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由区教育局负责初审。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垃圾分类的工作人员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负责初审。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名额分配:团区委和区教育局各10名(共20名)、各街道办各8名(共64名)、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31名。
市或区“蒲公英志愿讲师”优先参评。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补助资金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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