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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3)

[作者:sulong]
2020-08-05 10:46

第六章 宣传发动

第二十二条 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市民作广泛宣传发动,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网站、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鼓励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积极申报,对表现积极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或负责初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对接、加强指导,协助其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大力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组织发动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提高社会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激励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申报方式和渠道: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负责初审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交简要情况介绍。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牵头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报名事宜,并在报名通知上公布申报渠道(姓名、联系方式、邮箱)。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评选周期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各项工作流程的具体时间节点为:

(一)凡是在一个评选周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均可在当年10月底前自愿向街道办事处或负责初审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和初审牵头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在11月7日前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三)11月21日前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完成对街道办事处和初审牵头部门上报的申报对象的审核工作,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激励对象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12月上旬将最终结果报送市分类中心,并由街道办事处和初审牵头部门收集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等信息,汇总后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下一年年初将全部激励资金发放到位。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按个人和家庭抽取5-10%,单位和小区抽取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发现有隐瞒情况违规骗取激励资金的,责令归还激励资金,并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纳入不诚信黑名单。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不按承诺违规使用激励资金的行为,除全额追回激励资金外,并取消其下一年的评选资格。被举报经主管部门查实的不诚信和违规行为,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定期对辖区单位、住宅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通报具体情况,便于各有关对象了解相关实情,为年度评审激励对象提供重要依据。要掌握重点对象的工作推进情况,督促督导员和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督导记录和管理台账,严防弄虚作假。要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记录、台账,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总和存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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