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 刻制清算组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介绍(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清算组有以下主要职责:
*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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