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社会各界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截至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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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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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国内首个针对个人破产的立法,是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此条规定立足特区实际,充分体现深圳特色。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
根据各国家地区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经验,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破产人的免责考察期为三年。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相关行为若违反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免责考察期,最长可延长两年。在免责考察期内,有专业管理人会对破产人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及财产分配,破产人需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为了避免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一)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二)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五)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七)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八)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九)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十)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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