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行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债务人还受到从业方面的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侧重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市场的经营风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我们鼓励进入市场,相对应地也应该完善市场退出的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征求意见稿》是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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