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金融企业落户奖励申请指南
一、重点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三)奖励标准
1.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1条规定的,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2条规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机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5.验资报告(申请分支机构落户奖励的,需提供所属法人企业的验资报告);
6.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7.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一级分支机构证明(申请法人机构奖励无需提供)。
(五)受理申报部门
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补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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