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层次金融机构引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引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奖励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
3.企业类型包括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3.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机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受理申报部门
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补充流程。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宝安区金融企业落户奖励申请指南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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