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修改内容介绍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二、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修改为“野生动物”。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市民思想素养、道德素养、法治素养、科学素养、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共同推进;坚持积极引导和有效治理相结合。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应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以法治促进文明、以机制保障文明、以科技助推文明、以文化滋养文明、以共建共享文明、以传播弘扬文明,实现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七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全市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统筹本辖区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具体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众人物、各级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市民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市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二)在需要安静的场所保持安静、需要等候时自觉排队;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不劝烟;
(四)文明观赏花卉果实,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
(五)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
(六)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娱乐健身活动,避免妨碍他人;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八)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市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清洁,保持道路、广场、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
(三)爱护公共环卫设施;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二条市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
(二)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汽车、自行车出行时注意交通安全,按规定停放车辆;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并主动为行动不便利的乘客让座;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出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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