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市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三)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设施,避免危害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规范。
第十四条市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
(二)加强物业专有部分安全管理,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依法依规饲养宠物,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避免伤害、惊扰他人;
(五)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施;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公约和规定。
第十五条市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
(二)尽量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拒绝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沟渠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四)保护野生动物,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使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第十六条市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传播先进文化,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
(三)尊重自主创新,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四)拒绝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摒弃低俗沉迷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上网规范。
第十七条市民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养成和体现良好的个人品行,自觉践行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诚信友善、自强自律、积极向上;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六)远离毒品、自觉抵制赌博和其他不良习俗。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
(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令,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职工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勤勉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提高职业技能;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遵守下列规定:
(一)强化法治意识,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保护顾客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公平竞争,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
(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五)保护知识产权,拒绝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发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弘扬雷锋精神,倡导下列行为:
(一)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二)积极参加维护公共秩序、法治宣传、科普教育、支教助学、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心理辅导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相关志愿服务;
(四)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自愿捐赠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人体组织);
(五)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犯罪案件、缉拿犯罪嫌疑人;
(六)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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