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坚持男女平等,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倡导下列行为: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
(六)积极践行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开展移风易俗行动,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
(一)理性消费,拒绝铺张浪费;
(二)合理膳食,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三)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绿色出行,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其他礼仪活动;
(六)积极践行其他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政策;
(二)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三)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相关标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
(四)发布或者指导发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六)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宣传、表彰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负责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城市文明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等设施。
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有关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纳入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内容,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下列设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和公益广告设施;
(二)文明行为提示标识;
(三)盲道、坡道、电梯、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和存放清运设施及规范标识;
(五)其他相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建立高效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规范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企业、其他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和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下列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责任:
(一)引导创作、生产和传播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坚持正确的道德取向;
(二)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和管理;
(三)坚持文明办网,建立、完善、实施网络行为规范,引导文明上网;
(四)开展或者支持网络公益活动,加强网络公益活动规范化管理;
(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内容、时长及消费等进行适当限制;
(六)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办网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管网治网,维护网络道德秩序,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及时依法查处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业质量标准,体现到各学科教育和社会实践中。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可以限制学生在教学区域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学生在教学区域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社区文明公约,或者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相关居民公约,并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车站、机场、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商业街区和大型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求助方式,为行动不便利的人士提供便利。
公共停车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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