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市住房建设局住房改革与发展处(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市司法局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司法局
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就是我们常说的公租房、安居房和人才房,以后,非深户可能也有机会申请公租房,申请安居房要求10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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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改革办法
公租房分配以轮候分配为主,定向分配为辅,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配租的,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申请条件
家庭或个人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保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
特殊群体包括:
1.经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退役军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2.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含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3.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4.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成年孤儿的申请人;
5.经本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申请人;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60周岁以上,或者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单亲家庭、单身居民;
7.经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8.属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获得者、广东省道德模范或者深圳市文明市民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9.经国家、省政府(或者国家部委)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劳动模范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或者经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10.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群体。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除外;因承租家庭人口数增加,导致与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不一致的,承租家庭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轮候公租房。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配偶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或者满60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户籍及居住证的限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入住公租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职工入住时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内;
(三)职工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但同一套住房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的情形除外;
(五)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入住备案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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