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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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
一、 暂住人员港澳游条件
1、经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已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我市工作及连续暂住满半年以上,并持有效的劳务暂住证人员;
2、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外地户口的配偶,在深圳暂住满半年以上,现持有有效的劳务或非劳务暂住证。
3、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外地的16岁以下子女或60岁以上父母在深居住或临时来深探亲的人员。
暂住人员的暂住起始时间以其在暂住地公安机关首次办理暂住证的电脑记录为准;暂住人员只能参加香港7天游或澳门3天游的旅游团,每年只可申办两次。
二、 申办新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办事须知:
(一)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一份(绿色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临时来深的60岁以上父母可免交暂住证;临时来深的16岁以下子女可免交暂住证和身份证;
3、提交全额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4、劳务暂住人员提交劳务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5、常住户口人员临时来深的16岁以下子女及60岁以上父母,要提交相应的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申请人在我市的亲属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在我市的亲属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表上“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由单位负责人或暂住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负责人打勾、签名、盖章。
打勾的内容为: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审核意见的单位须在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相片处加盖骑缝章。
具体打勾、签名、加盖公章的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审批负责人打勾、签名并盖公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人负责打勾、签名并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并加盖公章。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打勾、签名并盖公章。
(4)16岁以下儿童、60岁以上老人免交单位和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户籍科递交材料。但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监护人须对其赴港澳地区旅游签署意见(意见填写在申请表上)。
(5)其他人员由其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科负责人打勾、签名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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