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曝光”造假者信息 “黑名单”将限制准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24 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原有35 条,本次修订后增加到69 条,新增专项查处、诚信建设、监管工作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多项内容。
造假者将入监管黑名单
为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形势,除了加强监管和查处外,还要通过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失信惩戒,促使生产者、销售者自觉、自愿诚信经营。《条例(修订草案)》)特别增设了“诚信建设”的规定,主要有: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等信息。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将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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