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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食品药品安全立法 制假售假者信息全曝光(3)

[作者:薛枕舟]
2012-07-25 18:00

  这些商品将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实行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条码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等标志,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一)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二)假冒注册商标的;

  (十三)假冒专利的;

  (十四)盗版复制的。

  这些行为将视为为造假提供服务: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销售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

  (六)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 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会场的;

  (七)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来源:《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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