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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身体要求有哪些 详解国防生体检标准(2)

[作者:asbjx]
2013-04-28 15:55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 次之间,或在50至60 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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