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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为:121.00元/人,年
企业10% 个人2%+3元 (基本医疗 企业9% 个人2% , 大额互助 企业1% 个人3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③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④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⑤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4.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报销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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