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什么情形的需要限期改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一)未按服务协议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
(二)信息系统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者未按要求上传医疗保险数据的;
(三)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
(四)不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或者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
(五)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者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
(六)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就医的;
(七)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者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
(八)参保人员未在床或者未在院,且未办理离院手续的;
(九)参保人员出院带药超量,带检查或者治疗项目出院的;
(十)发生重复、分解、过度等违规诊疗行为的,或者重复、分解、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十一)将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或者串换成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予以支付的;
(十二)将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
(十三)未按要求进行外检外治管理和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
(十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者服务协议约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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