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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3)

[作者:丁决均]
2010-09-29 10:40

第八章 附属装置


  第一节 给 水 口
  第8.1.1条 游泳池给水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满足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死水域;
  三、池底配水时,应在两泳道标志线的中间均匀布置;
  四、池壁配水时,其间距宜采用2~3m,拐角处距另一池壁不宜超过1.5m;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面下0.5~1.0m处;
  五、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时,应设二层给水口,且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设置。给水口距池底高度不宜小于0.5m。
  第8.1.2条 给水口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喇叭口型,且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的2倍;
  二、应设格栅,格栅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三、格栅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四、宜有流量调节装置。
  第二节 回 水 口
  第8.2.1条 游泳池回水口/(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使池水水流均匀循环和不发生短流;
  三、溢流式循环时,应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两侧边设置溢流回水槽,其溢水堰必须严格水平。
  第8.2.2条 回水口(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水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4倍;
  二、顶面应设格栅盖板,格栅条的净间距,如为成人池,不得超过20mm;如为儿童池,不应超过15mm;
  三、格栅孔隙的注流速度,不应超过0.5 m/s;
  四、格栅盖板应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第8.2.3条 回水口(沟)的格栅盖板安装在游泳池底时,必须固定牢靠。
  第三节 泄 水 口
  第8.3.1条 游泳池应在池底的最低处设置泄水口。如有条件,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
  第8.3.2条 泄水口应设格栅盖板,盖板表面应与游泳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泄水口格栅盖板的构造和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和第8.2.3条的规定。
  第四节 逆 流 水 槽
  第8.4.1条 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式溢流水槽。
  第8.4.2条 溢流水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池壁四周或两边的外侧设置,溢水堰应严格水平。
  二、溢水槽宽度不得小于150mm。槽内排水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m。
  三、池岸式溢流水槽应设置格栅盖板,其标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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