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文将“坑儒”事件定性为“故事”,说“故事原型见于《说苑》卷二十《反质》”。《辨》文引唐刘知己《史通·杂说篇》批评西汉刘向《说苑》“广陈虚事,多构伪词”,于是就得出结论,“《说苑》属稗官野史之流,坑儒一事,本不足信。”从而否定历史上曾经有秦始皇坑儒之事。刘向的《说苑》虽然有刘知己指出的毛病,但刘知己只是说它“广陈虚事,多构伪词”,而没有使用全称判断说它“全陈虚事,皆构伪词”,全盘否定《说苑》的价值。而《辨》文却由此就否定它对于“坑儒”记载的真实性,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更令人不解的是,《辨》文说司马迁“基本上因袭《说苑·反质》的传闻”。司马迁为西汉中叶人(公元前135——前93年),他去世十六年后刘向(公元前77——前6年)才出生,《辨》文也说刘向是“西汉末叶”人。但是司马迁居然会“因袭”一个当时还没有出生者的内容,那不也成了关公战秦琼了吗?这反而证明《说苑》起码在“坑儒”这件事情的记载上没有“陈虚事”、“构伪词”。
《辨》文否定坑儒事实的理由之一是,若有此事,“秦末汉初非孔姓的儒生肯定有人会讲述此事”。他举了伏生等四人之例后说,“这些人谁也没谈论过秦始皇坑儒的事情。特别值得提出的汉初儒学巨子贾谊,他写的那篇脍炙人口的政论文《过秦论》,专门批判秦始皇的过失,里面说秦始皇‘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根本没谈坑儒之事。”其实不然。两千年来许多司马迁当年尚存的文献已经湮灭,现在所见伏生等四人的片言只语不能代表其讲过的全部。《过秦论》像当时一些政论文一样爱用对偶句式,这里的“百家”就指代焚书坑儒两个方面的事实。何以见得?李斯的原话是“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藏《诗》、《书》要烧,语《诗》、《书》要杀,可见李斯是将儒家典籍《诗》、《书》作为“百家”的代表的,李斯和秦始皇对儒家的恐惧与仇视要超过百家中的其他任何一家。如果按照《辨》文的逻辑,那贾谊就等于说只焚了“百家”书而不包括儒家典籍了。所以“焚百家”就是对待儒家的态度,何况下文“杀豪杰”已经用了个“杀”字,不但文字不宜重复,而且所杀“豪杰”中就包括了敢于对秦廷非议者。
曾任秦博士的伏生得以藏《书》被《辨》文认为“秦博士官是允许收藏《诗》、《书》的”,从而为秦始皇没有坑儒做铺垫。从李斯说“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杂烧之”可知,当时在职的博士官伏生藏书是合法的。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63年在位)时“欲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乃闻伏生能治,欲召之”。可见公元前212年秦始皇焚书坑儒时儒学受打击之大,仅仅过了三四十年就已经几乎找不到能够讲解《尚书》的人了。汉文帝欲召伏生时他已九十多岁,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焚书坑儒时他已五六十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不会那么血气方刚。他在官学中肯定没有任何“非当世,惑乱黔首”的言行,从而得以全身。“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史记·儒林传》)由此可知“焚书”与“壁藏”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因此《辨》文说“可见秦博士官是允许收藏《诗》、《书》的”判断模糊不清,容易混淆:焚书令前当然谁都可以,令行禁止,否则就要问罪了。
《史记》中多处记载了焚书与坑儒这两件事,按说这应当成为焚书坑儒确有其事的证明。但是《辨》文却得出了“口径并不一致”的结论。“依照《秦始皇本纪》的说法……这里坑杀是一色的儒生。《儒林传》里却说的是‘坑术士’。……《封禅书》中讲‘焚《诗》、《书》,诛戮文学’。为什么又没说‘坑儒’呢?”其实关键就是李斯所奏,“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连偶语《诗》、《书》者都要杀而且还要暴尸街头不许收尸,可见李斯和秦始皇对于《诗》、《书》及其信奉者恐惧仇恨到了何种程度,打击矛头自然首先和主要对准儒生。因此导火线虽然是侯生、卢生等术士,但是坑杀的却主要是儒生。何况术士从广义上来说也可算做儒生。至于《封禅书》中讲“焚《诗》、《书》,诛戮文学”,两个动宾结构,前一个指书籍,后一个显然就是指人。事《诗》、《书》的文学,可不就是儒生么。《辨》文给人的印象是,先拿定了没有“坑儒”的结论再来着力论证,就难免有些捉襟见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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