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正文

士官管理规定详情 士官管理规定内容(7)

[作者:seardw]
2018-01-22 16:10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猜你喜欢

编辑推荐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加载中...
没有更多了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