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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管理规定详情 士官管理规定内容(2)

[作者:seardw]
2018-01-22 16:10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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