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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产假规定内容 南京产假规定详情

[作者:万牧]
2017-11-30 11:21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南京产假规定内容,了解一下吧。

  南京产假规定

  产假时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2、难产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

  3、晚育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产假;

  6、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产假;

  7、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8、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

  9、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产假;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产假;

  10、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产假;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产假;

  11、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产假。

  另外,男方可申享受10天的护理假。

  注: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3月3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条例》修改前,婚假是3天加上晚婚假10天,其中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而原来的产假为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其中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南京产假规定内容 南京产假规定详情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错过的假期能否可以补”,上述人士表示,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补不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A 生育两个宝宝要登记

  想生三胎得先提申请

  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首次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夫妻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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