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会议理事(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理事长(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理事(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董事)对理事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董事)会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
权。
第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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