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㈢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决算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数)组成,经选举(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设理事长
(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理事(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2021-07-09 14:57
2021-07-08 14:39
2021-07-08 14:39
2021-07-08 14:27
2021-07-08 14:26
2021-07-08 14:25
2021-07-07 15:33
2021-07-07 15:32
2021-07-07 15:31
2021-07-07 15:08
2021-07-07 15:06
2021-07-06 14:23
2021-07-06 14:22
2021-07-06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