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那么乡村医生最新政策内容具体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乡村医生最新政策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深入推进的新形式,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
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间村卫生站,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对目前仍没有村卫生站的行政村,鼓励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形式设置村卫生站。
村卫生站的房屋面积要求不低于60平方米,基本医疗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村卫生站应设立诊室、治疗室、防保室和药房,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设立观察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站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1000至3000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妇幼医疗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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