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工作,客观评估道路客运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道路客运企业进行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诚信评价指在评价年度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综合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负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包括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其中:
(一)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实行计分制,总分1100分。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得分,作为划定企业评价等级依据。
(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记录负面分,以此判定企业该指标的诚信程度,不计入企业评价得分,但作为企业评价等级降级依据。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
(一)基础项指标设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四项一级扣分指标,分值1000分。
(二)加分项指标设获奖情况(含诚信嘉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三项一级加分指标,分值100分。
第九条 诚信负面评价指企业在遵纪守法、合同履约、信贷记录以及其他商业信誉方面,受到司法机关审判,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等政府部门通报,以及被银保监机构列入不良记录等情况。
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履约、劳资纠纷、债务管理、规范经营、违法行为五项二级指标,企业每被判决、通报、列入一次诚信负面信息,根据严重程度记相应负面分,负面分不记入评价总分。企业同一事项被多个部门(机构)通报或记录诚信负面信息时,部门(机构)级别有差异时,取级别高的部门(机构)通报或记录的诚信负面信息;部门(机构)级别相同时,任取其一通报或记录的诚信负面信息。
诚信负面评价单项指标的负面分达到100分,则企业该项指标评价记录为负面诚信。
第十条 根据道路客运行业的特点,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一级指标下设置不同的二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AA级:
1.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
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质量信誉考核得分达950分及以上;
6.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在行业中排名前10%(排名前10%中,若排名最后的企业与排名相邻企业评价分数相同,则同分企业均录入)。
(二)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A级:
1.发生人员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宗数不大于1宗,且导致死亡的人数不多于1人;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
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质量信誉考核得分达850分及以上。
(三)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级:
1.累计发生人员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宗数不大于2宗,且导致死亡的人数不多于2人;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
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
(四)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级:
1.累计发生人员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宗数不大于3宗,且导致死亡的人数不多于3人;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
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在60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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