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等级为B级:
1.累计发生人员死亡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宗数大于3宗,或导致死亡人数多于3人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达标的;
3.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列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黑名单)的;
6.质量信誉考核得分低于600分的;
7.企业有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的;
8.不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评价,或不按照要求报送评价材料,拒不改正的;
9.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10.因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发生从业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重复、越级、群访信访等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11.企业片面解读行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造舆论压力,引起行业不稳定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被评价企业的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本办法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在评价周期内,诚信负面评价每记录一个负面诚信指标,在第十一条划定的企业评价等级基础上降1级,降至B级为止。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诚信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评价分别进行。企业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评价中涉及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数据(原始数据)全额计入该企业评价数据,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评价中涉及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数据(原始数据)按照企业对其的控股比例计入该企业评价数据。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通过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评价系统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端口、道路客运企业信息录入端口构成。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企业评价系统电子档案的建立,以及评价数据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新增企业从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建档,当年只记录评价信息,次年起参与评价。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评价的数据分为信息系统数据、现场检查数据、日常记录数据和企业填报数据四类,各类数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集:
(一)信息系统数据由评价系统与各类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自动获取。暂时无法通过评价系统获取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获取并录入评价系统。
企业对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的“车辆卫星定位在线率”和“车辆超速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实数据真实性,据实修正。
(二)现场检查数据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获取。每年检查一次。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并负责将相关数据在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
现场检查可以结合行业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获取的评价数据,其文本材料由评价录入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日常记录数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及时录入评价系统。
(四)企业填报数据由企业通过评价系统企业端口录入,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以及评价要求企业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书面材料。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所填报信息,评价指标涉及的信息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因企业错报、漏报信息等原因影响诚信评价排名,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以上数据录入后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按照评价系统规定程序办理。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其相关投诉处理和满意度方面的数据可以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诚信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等行政部门以及银保监机构之间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并将获取的诚信信息每半年在评价系统中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3月30日前,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各道路客运企业的诚信评价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当按照评价系统规定程序及时核实和更新信息。经审核的初评结果应当反馈被考核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被考核企业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来信将不予受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并按照评价系统规定程序修正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评价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全市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和诚信评价得分、等级和排名的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最终评价结果,评定AAAA级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评价结果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参加评价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将其最近一次评价结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评价等级达到AAAA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在道路客运领域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参加市级试点项目、市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市级道路客运强优企业应当从评价等级达到AAAA级的企业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经营权许可时,应当参考客运企业的评价结果:
(一)对于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经营权许可的,应当将客运企业的评价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对于不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的,应当逐年比较申请客运企业近3年来的评价等级,择优许可,如申请企业近3年来的评价等级都相同,则按照最近1年的评价分数,优先许可给分高者;
(二)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年度评价为A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
企业上年度评价为B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为AAAA级或连续3年诚信评价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道路客运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对上一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或连续2年诚信评价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道路客运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年度行政检查的频次不少于4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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